化学工程学院本科生课程教师任课条件

时间:2018-09-14阅读次数:172

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“四个回归”的要求,促进我院本科生师资队伍建设,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,确保本科教学质量,依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和化工制药类专业/环境工程专业补充标准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
一、教师任课条件

1. 师德端正、责任心强;

2. 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;

3. 讲授化工原理、化学反应工程、化工热力学、化工设计的教师,应具有化工类专业学士学位;讲授化工和能源专业核心理论课的教师,应具有化工类专业学士学位,或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或二级学科的硕士/博士学位;讲授环境专业主干课的教师,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中,至少有其一毕业于环境工程类学科专业。

4. 40岁以下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;

5. 具有相关课程教学经历者优先。

二、教师任课遴选程序

1. 课程团队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提出任课需求,由学院征集任课教师;

2. 有意愿的老师报名。拟承担专业必修课的教师,需进行相关课程助课;

3. 学院组织试讲评审;

4. 课程团队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根据试讲情况给出意见;

5.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。

三、教师任课工作职责

1.对于已有教学大纲的课程,任课教师认真学习教学大纲;对于尚未有教学大纲的课程,组织编写教学大纲,包括教材和参考书的选定;

2. 根据教学大纲内容制定详细教案;

3.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全面地履行教学内容,若更新教学内容,需征得课程负责人同意,并在课程团队讨论后进行;

4.及时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,做到准确、公正和合理;

5.根据课程团队要求,完成课程考核工作,包括出题、判卷、试卷分析等。

四、教师停课程序

1. 因出国或休产假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长期停课的教师,需提前一学期向教学秘书提交书面申请,由课程负责人、专业负责人和教学副院长逐级审核,审核通过后生效;

2. 因个人原因不愿再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,需提前一学年向教学秘书提交书面申请,由课程负责人、专业负责人和教学副院长逐级审批。申请提出后,任课教师仍需承担一轮教学工作,以便学院安排新任课教师助课,进行课程交接。